關於臺灣居民參加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考試

報名條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人廳發[2007]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建委、房地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建設局:

根據人事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於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精神,為做好臺灣居民報名參加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現就報名條件中有關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專業學歷問題通知如下:

一、符合建設部、人事部聯合下發的《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房[1995]147號)中考試報名條件的臺灣居民,均可按照就近、自願的原則和規定的程式,在大陸任何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估價師考試考務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報名參加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考試。

二、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臺灣院校的不動產估價、不動產經營、土地管理、建築、都市計畫(或區域及都市計畫)和不動產管理與開發學科的專業學歷證書,可視同為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中相關學科的專業學歷。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人部發[2007]78號檔精神和本通知要求,認真做好臺灣居民報名參加考試及有關工作。

人事部辦公廳

建設部辦公廳

二00七年八月九日